各位讀者大家好:
工程會身為採購法主管機關,長期以來致力於建構健全之政府採購環境,因此對於如何讓各界更加嫻熟、同時能夠即時解決或釋疑採購法的問題,向來甚為關心,工程會主委范良銹更特別指示開闢本專欄,以作為工程會與各界溝通的管道。
歡迎讀者依下列方式洽詢,本會將每月就讀者關切度高且具代表性的問題予以回應。
1. 電話專線諮詢:(02)87897647~7650 (由於電話詢問較多,忙線時可改採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詢問。)
2. 傳真諮詢:(02)87897614
3. E-mail諮詢:gpl@mail.pcc.gov.tw (提問單格式如附件)
以下是讀者近期所詢問且較典型的問題,工程會答覆如下:
- 投標廠商經地檢署裁定緩起訴處分,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適用?
- 緩起訴處分,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適用情形,惟緩起訴處分書所述廠商犯罪事實,如有該條項其他各款情形之一(例如第1款、第2款),機關仍應依該條第1項辦理。
- 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可否引用工程採購契約中有關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之條款?
- 一、 不宜任意引用。
二、 如欲引用上開工程物價指數,以財物採購案中,其性質屬工程項目者為限,並於招標文件中預為載明適用之項目。
- 機關學校因公務需要,依規費法之規定繳納使用規費,使用其他機關學校設施、設備及場所,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 機關為規費法第9條所定繳費義務人者,其依規費法繳納規費,使用其他機關學校設施、設備及場所,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名單,絕對不可以於評選前公開?
- 一、 不一定。
二、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評選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故各機關可依該規定,於招標時預先公告評選委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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